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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6年06月23日 信息来源: 编辑:政策法规研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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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政策法规研究处

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水务局、园林管理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兵团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自2026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新建规〔202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pdf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