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其中第二条第(四)款:统一清单编制要求。各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各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
2024年10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下发《关于印发<全国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城〔2024〕72号),安排部署在全国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各地“建制度、堵漏洞、强监管、严处理,加快补齐短板弱项,建立健全治理体系,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综合治理。”
为加快完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落实全国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特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兵建发)〔2025〕4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三部分正文内容和相关附件。
落实核准要求。从规范核准事项、核准主体、审批办理、证件样式和有效期限五个方面,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兵团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范核准条件及流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明确了城市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处置核准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核准条件、申请资料、办理流程等要求,并从首次申请、申请变更和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三种类型分别进行了规范。
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审批监管、加强体系建设、加强排查整改四个方面,对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进行保障,并要求立即开展相关排查工作。
相关附件。为规范统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相关报审资料和证件样式,提高行政许可办事效率,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办理手续,制定《XX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参考模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运输、处置)样本》《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申领材料模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编号(码)规则》《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等相关附件。
解读部门: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镇建设处
联系方式:0991-2899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