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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兵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4年12月10日 信息来源: 编辑:建筑市场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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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建筑市场监管处

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兵团各建设工程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文件要求,扎实推进兵团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统筹做好兵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住建部核发的企业资质,按照住建部有关要求执行。

二、由我局换发的“三级换二级”、“丙级换乙级”临时资质,相关企业需在该资质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通过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提交资质延续申请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社保缴纳情况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中延续的规定。上述企业有效期将延期至2025310企业无需申报,我局将于5个工作日内统一更新资质证书信息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由我局核发的企业资质,不属于“三级换二级”、“丙级换乙级”等换领证书的,资质延续已开始,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通过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自行申报延续业务。

四、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项延续的,一律不予受理,证书自动作废。

五、各师(市)住建主管部门要提升服务意识,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同时加强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我局未委托任何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开展资质审查相关活动、发布政策信息等,任何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此类中介机构或个人存在声称有特殊关系、散布不实政策信息、通过编造虚假申请材料为企业代办资质申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我局反映举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电话:0991-2890214  0991-2899419 

监督电话: 0991-2890218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