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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3年09月20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住建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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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住建局办公室

 

现就《关于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1. 政策背景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2021年建立的全新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改变了政府作为居住用地唯一供应者、房地产开发商和政府作为住房主要供应者的情况。有利于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2. 保障对象

    主要解决新就业大学生、新招录退役军人、疆外集聚人口、留(援)疆干部人才、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返师入团创业兵团子女等新市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

  3. 保障标准

    原则上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不设收入线门槛。《关于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兵建发〔2023〕1 号)明确:新建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以配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户型。

  4. 建设方式及建设主体

    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主体,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等投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5. 优惠政策

  6. 土地方面

    一是对企事业单位依法使用权的土地,报经师市行政(政府)批准,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是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是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四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在合同中约定,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二)税收方面

    一是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居住存量房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是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赁住房,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其用水、用电、用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标准。

    (三)金融政策方面

        一是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强化金融产品创新,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同时,根据银保监会统一部署,不断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实现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差别化对待。

        二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等。

  7. 其他方面

    简化审批流程。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