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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政策解读(文字版)

发布时间:23年08月07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住建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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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住建局法规处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

2022年7月2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提出,“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探索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

为贯彻落实执法为民理念和包容审慎监管精神,进一步优化住房城乡建设营商环境,制定《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

二、主要内容

《免罚清单(试行)(送审稿)》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一)明确了免罚事项名称51项,其中:城市建设管理类27项、房地产类7项、建筑业类17项。主要考虑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和实践证明的可以纠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且不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节涵盖了行政处罚种类中的警告、罚款处罚事项

(二)明确了法律依据。共涉及26部法律法规规章42条依据,其中:城市建设管理类罚事项涉及9部法规规章16条依据房地产类罚事项涉及6部法规规章9条依据;建筑业类免罚事项涉及11部法律法规规章17条依据。

(三)明确了免罚适用条件。原则上须符合以下4项:①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未因此引发安全危害后果;及时改正或修复损害,以及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解读部门: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 政策法规研究处

联系方式:0991-2899406  ,0991-2899172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