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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2023年第一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3年08月02日 信息来源: 编辑:城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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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城建处

    为发挥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件的指导、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兵团城市管理领域执法监督,提高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执法能力和水平,我局梳理了一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现将案件发布如下:

一、二师铁门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某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行政处罚案件

某公司在29团库铁大道铁门关市和库尔勒市交界向西两公里处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造成大量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10000元(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五师双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某施工单位扬尘污染大气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某施工单位在师市实验小学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开挖土方时未采取遮盖等措施,土方裸露在外,且在开挖过程中未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施工现场上空产生大量扬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七师胡杨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行政处罚案件

某公司在黄河南街与泰山西路交叉口西北角,在未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人行道施工并挖掘人行道地砖及周围绿化带,现场测量挖掘长度为4米,宽度为0.3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十师北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某公司违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政处罚案件

某公司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北屯市餐馆违规配送液化燃气瓶,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十二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某公司串通投标行政处罚案件

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某牧业有限公司1万头规模化奶牛示范牧场建设项目(电采暖和电加热热水系统采购)中串通投标;某机械有限公司、某农牧设备有限公司在某牧业有限公司1万头规模化奶牛示范牧场建设项目(犊牛岛采购)中串通投标。

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某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互相串通打投标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规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分别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8200.23元(壹万捌仟佰贰佰元零贰角叁分)的行政处罚,对以上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092.01元(壹仟零玖拾贰元零壹分)的行政处罚;对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某农牧设备有限公司分别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8127元整(捌仟壹佰贰拾柒元)的行政处罚,对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和某农牧设备有限公司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某分别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87.62元(肆佰捌拾柒元陆角贰分)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