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
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兵建发〔2022〕37号
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地州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建房〔2022〕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月7日前汇总本地区上月租金减免相关统计数据,形成工作报告,报送至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师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地州市税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租金减免相关统计数据报送至所在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汇总,同时抄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
联系人及电话:张 冲 0991-2890221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兵团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