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1年03月04日 信息来源:住建局 编辑:建筑市场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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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建筑市场监管处

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兵建发〔2020〕22号

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暂行规定》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以来出台的第一部部门规章,是贯彻《消防法》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规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职责的重要依据。为切实贯彻《暂行规定》,现就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步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各师市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全面贯彻《暂行规定》,结合自身实际,优化调整工作模式,创新监管方式,坚决破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规范审批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二、及时开展《暂行规定》的宣贯及部署动员

各师市可自行邀请专家,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的方式,扩大《暂行规定》宣贯的覆盖面,着重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的系统培训,确保工作人员了解工作流程和具体操作程序,同时督促指导相关从业机构和人员做好自主培训。

三、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应以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为依据,按获得审查合格意见时的标准执行。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应以编制消防设计文件时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为依据。鼓励历史建筑修缮利用和其他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等工程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条件确不具备的,应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执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特定项目,确实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应由师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利害相关人等协商解决,解决方案必须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四、积极推动行业技术服务市场化

鼓励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技术工作由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消防设施检测可以与工程设施检测同步进行,同一事项不得重复检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行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可以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和工作实际,纳入该行业的施工图审查,或者由具备相应能力的消防设计机构承担。

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兵团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及人员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及时曝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经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未经消防验收或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未经备案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一经发现,要立即查处、整改;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不按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我局将对各师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暂行规定》贯彻不及时、政策落实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严格的有关部门及人员,将会同纪检部门视情况进行通报、督办、约谈、追责。

此通知。

 

附件:

住建部51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 王雪   0991-2896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