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
关于抓紧建立深度贫困团场住房安全兜底
保障制度的通知
新兵党厅字〔2018〕44号
各师(市),兵团机关有关部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厅字〔2017〕41号)明确提出:“大力推广加固改造等低成本改造方式,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加固、置换或长期租赁闲置房屋等方式,兜底解决贫困户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脱贫攻坚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结合兵团实际,现就推进有关师市抓紧建立深度贫困团场住房安全兜底保障制度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深度贫困团场住房安全兜底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根据兵团党委关于脱贫攻坚的工作部署,2019年兵团三师44团、三师51团、十四师225团和十四师皮山农场等4个深度贫困团场全部摘帽,2898户、12209名贫困人员全部脱贫。这是一项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的硬任务、硬目标。当前,4个深度贫困团场中仍有相当数量无房户或住房安全不达标的职工群众。有关师市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在扶贫攻坚工作中抓好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并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抓紧在4个深度贫困团场全面建立贫困户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兜底保障制度,并落实充足的房源和资金,决不允许因职工群众住房安全兜底保障不到位而影响兵团按期完成2019年脱贫攻坚任务。
二、明确要求,按期完成深度贫困团场住房安全兜底保障制度建立工作
(一)明确兜底保障方法
此次建立住房安全兜底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4个深度贫困团场的贫困户等重点对象住房。各有关师市要通过土地增减挂资金新建住房、各类空置房(包括保障房)利用及其他多种方式,最大限度解决好4个深度贫困团场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其他无房户或住房安全不达标职工群众住房保障问题。在此基础上,要认真分析和掌握仍然可能存在的因资金不到位或住房改造不到位、不能按计划开工、不能按期建成使用住房的贫困户等重点对象的数量,按照应兜尽兜、一户不落的要求,采取租赁的办法,预留充足的兜底保障住房,确保2019年兜底解决好这部分贫困户等重点对象的住房安全保障问题。
(二)落实兜底保障住房房源
各有关师市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4个深度贫困团场现有空置的保障性住房、连队居住区长期闲置的安全公房以及团场、各单位和群众所有的结构安全的其它闲置房屋。要把这些房屋作为兜底保障房源。4个深度贫困团场必须为1810户“四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中仍未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贫困户按1﹕1比例留足兜底保障住房,其他无房户或住房安全不达标的职工户,要按照不少于50%户数比例的硬要求,准备数量充足的兜底保障住房。
4个深度贫困团场必须于2018年12月底前建立好贫困户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兜底保障制度并落实好相应的保障住房。 各有关师市要及时将住房安全兜底保障制度及保障住房清单等情况形成专报,报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三、压实责任,确保深度贫困团场住房安全兜底保障制度落实到位
(一)建立责任体系
各有关师市和团场是建立深度贫困团场贫困户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兜底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严格实行“师负主责、团抓落实、工作到连、任务到户”的工作责任制。师市及有关部门领导要聚焦目标任务和重点难点问题,亲力亲为,真抓实干,实现全覆盖,精准到户,做到不偏不漏,准备的兜底保障住房要尽可能方便职工群众生产生活。凡有关师市已确定用于兜底解决贫困户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的房屋,在深度贫困团场脱贫“摘帽”目标任务未完成之前,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落实政策保障
各有关师市要积极筹集资金,为深度贫困团场贫困户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兜底保障制度提供资金支持。各师市针对贫困户可实行免租金、低租金、免收或减少物业费收缴等政策;对于其他兜底保障对象,可以按照保障性住房政策采取阶段性减免租金等优惠办法,确保贫困户等重点对象能够安心居住安全可靠的住房。
(三)从严责任追究
兵团2019年整体脱贫是兵团党委确定的必须坚决打赢的攻坚战。如果不能如期全面解决好4个深度贫困团场贫困户等重点对象的住房安全问题,将直接影响兵团如期完成脱贫任务,责任十分重大。因此,有关师市必须抓紧建立深度贫困团场住房安全兜底保障制度,切实做到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兜底保障住房按质量、数量、时间要求具体落实到位。凡是因领导不重视,没有认真落实以上要求,影响兵团2019年脱贫攻坚任务按时完成的,要对师市及有关部门领导、相关人员,严肃追究落实兵团党委决策部署不到位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责任和失职渎职的工作责任。
各有关师市要高度重视深度贫困团场兜底保障住房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不折不扣抓好落实,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其他师市也要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做好贫困户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兜底保障工作。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扶贫办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导、检查和指导,确保工作顺利完成。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兵团党委、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办 公 厅
2018年11月14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分送:兵团党委办公厅、团改办、南疆办,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扶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