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范围

发布时间:20年04月13日 信息来源:住建局 编辑:建设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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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建设局管理员

1、购买本地商品房

2、购买本地二手房

3、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

4、本地商品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5、本地二手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6、购买房改房

7、建造自住住房

8、翻建自住住房

9、大修自住住房

10、购买异地商品房

11、异地商品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2、购买异地二手房

13、异地二手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4、购买拍卖类住房

贷款额度、年限及利率

1、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有一方(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70万,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100万元,且首次和第二次申请不高于所购自住住房价值的80%。

2、贷款额度确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房、集资(统)建房、房改房的,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签订的房屋总价的80%;购买二手房的,贷款可贷额度以房屋交易金额、契税计税金额二者低值的80%来认定;购买拍卖类住房的,贷款可贷额度以房屋交易金额80%来认定;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贷额度以工程预算的80%来认定;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按银行未结清贷款余额计算,超出部分请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的同时,必须结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3、单独提供抵押物的,抵押物只能是产权证载明住宅的房屋,且需要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以评估价的70%确定抵押物价值。

4、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长期限30年同时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男65岁、女60岁)。

5、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行。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同档次利率基础上上浮10%。兵团的集资(统)建房、房改房执行基准利率 。

6、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利随本清。

7、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时,次年1月1日起每月偿还的本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贷款时限

一)购买异地、本地商品房,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二)购买异地、本地二手房及拍卖类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明》登记确权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三)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统建房),以《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四)购买单位房改房以《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时间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五)建造自住住房的以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六)翻建自住住房的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七)大修自住住房的以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贷款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纳至申请月上月、且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买受人)之一 。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当月前6个月按月、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申请70万(不含)以上至100万(含)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并已经汇缴至上月。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本中心和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贷款记录,且贷款已还清。{夫妻合并计算贷款次数(含婚前、婚后、离异),享受兵团范围内单位集资(统)建房和单位房改房政策除外}。

4、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符合管理中心的要求。

5、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状况符合管理中心的要求。

6、借款申请人离异的离异时间满一年(离婚证、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年)。

抵押物解押

借款人偿还全部本息后,经中心核实,借款人持其有效身份证件、贷款结清凭证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解押手续:

1、属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持管理中心开具的注销抵押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或《产权预抵押登记》到当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属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方式的在管理中心办理解押手续。

3、属置业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借款人凭管理中心开具的结清证明,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异地贷款前期所需资料

前来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的条件和前期所需资料如下:

1、申请条件:申请人及配偶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无贷款或仅有一次贷款已结清含异地贷款且夫妻合并计算贷款次数,含婚前、婚后、离异)。

2、提交资料:⑴ 申请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建金[2015]135号)文件下发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如已婚,配偶也是缴存职工的需同时提供)。开具证明时请正确填写购房地本中心各分支机构全称(12329热线和中心网站可查询),填写有误证明将无法使用,需重开;⑵ 申请人及配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证明同时出具的最近一年缴存明细,如果缴存不满一年的,所出具的缴存不能低于6个月(含6个月);⑶ 如果曾经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请提供5年的还款记录。

3、申请人本人及配偶持身份证及以上两份资料,前往购房地的分支机构核实证明真实性,核实无误后直接向购房地的分支机构申请贷款,申请贷款所需资料申请人根据管理中心的统一要求准备。

4、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与驻地中心(包括驻地中心的各分支机构)属同城不受理驻地中心缴存职工申请异地贷款。在下列兵团城市购房的例外,可受理驻地各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一师阿拉尔市、二师铁门关市、三师图木舒克市、四师克克达拉市、五师双河市、七师胡杨河市、十四师昆玉市。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开具流程

前来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的条件和注意事项如下:

1、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前往本中心任一分支机构开具,委托代办持授权公证书办理(包括夫妻代办)。缴存明细默认打印最近一年的(开具超过一年的请提前告知)。

2、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开具: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异地贷款);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含异地贷款)的;存在已开出证明及缴存明细未返还的(指在异地中心未申请上的);

3、注意事项如下:

证明由各分支机构开具,加盖是各分支机构的业务专用章不是中心的公章,开具请先向申请贷款的城市中心核实是否受理由管理部开具的证明。如不受理可来兵团本级开具加盖中心公章的证明;

开具证明时请提供对方中心的全称,如提供的名称有误可能会造成证明无法使用;

证明开出,停止受理在本中心的提取和贷款业务,贷款申请成功证明回执联请返回缴存地或开具地分支机构的,接到回执后贷款业务继续停止受理,提取业务可受理但仅受理归还此笔异地贷款(其他提取原因不受理)的提取业务,提取所需要件参照归还商贷和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求。如未申请上贷款请向缴存地或开具地分支机构返还证明及缴存明细原件(不返还的在本中的提取和贷款业务始终处于停止受理状态)。

申请贷款必备资料

1、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原件)、单身职工填写单身声明;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内页原件或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原件,配偶为华侨身份的提供居住国护照原件;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护照复印件一份;

3、借款人配偶为非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出具:记载有缴存信息和贷款信息的证明(或基本情况表);

4、借款人及配偶收入确定:缴存职工以申请贷款时的缴存基数认定收入,配偶方是非本中心缴存职工的按缴存中心的缴存基数认定收入,不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

5、借款人配偶有固定收入但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本人近半年完税证明或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并且提供银行最近半年工资卡明细,以最近六个月明确载明工资收入的最低值核准月收入,如发薪单位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不能提供银行近半年工资卡明细手续的,出具最近半年社保缴费明细,以社保缴费基数为借款人配偶收入的认定依据,同时提供以上几种收入证明的以最低项核准月收入;

6、借款人本人名下用于还款的银行借记卡(建行、农行、工行一类卡)。、

注:借款人及配偶提供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只用于授权征信查询使用。

贷款分项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

1、购买本地商品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

3)已支付购房20%的首付款凭证原件;

4)房地产开发商售房专用资金监管账户账号证明(购房合同已注明的不需单独提供);

5)其他材料(请看申请贷款必备材料)。

注意事项:

1)商品房购房款已全额付清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合同中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或非普通住宅类用途房屋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购买本地二手房

1)房屋买卖合同或不动产转让合同书原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

3)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其他材料(请看申请贷款必备材料)。

3、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

   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在本中心备案所需资料:

1)发改委立项批文(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6)职工集资名单。

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在中心备案后职工办理贷款所需资料:

1)单位与个人签订的《集资购房协议》或《统建房购房协议》(原件);

2)已支付购房20%的首付款凭证;

3)售房单位专用账户账号证明;

4)其他材料(请看申请贷款必备材料)。

注意事项:

1)贷款经办人员根据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在中心备案的《职工集资名单》确认集资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

2)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资购房协议》、《统建房购房协议》中应载明购房人姓名、房屋面积、房屋总价。

3)集资建房(统建房)仅限兵团系统

4、本地商品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

3)购房交付全款发票或首付款凭证原件;

4)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5)商业银行当月贷款余额单;

(6)商业银行出具对公收款账户证明,注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入的账号、户名、开户行;

7)其他材料(请看申请贷款必备材料)。

注意事项:以下两条内容规定同样适用于异地购房及本地、异地二手房商业住房贷款置换公积金贷款业务。

1)商业住房贷款的主贷人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须一致。确定商业住房贷款主贷人,以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商业住房贷款合同、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显示的借款人信息为准。如夫妻以产权共有人形式共同签署购房合同,在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借款人信息中只显示其中一人信息,在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业务置换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可以不限制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中未显示的债务人身份申请置换。(此种情况仅限于夫妻关系)。

2)本地抵押物的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及评估报告。

3)由于商业贷款置换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周期不规律,造成公积金贷款发放日不确定,所以测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时,将预留出两到三期的商业贷款月还款额。

5、本地二手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房屋买卖合同或房产转让合同书原件;

2)契税完税原件;

3)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明原件;

4)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5)商业银行当月贷款余额单原件;

6)其他材料(请看申请贷款必备材料)。

注意事项:

参照“本地商品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注意事项”执行。

6、购买房改房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原件;

2)补33%产权需提供《全产权补差计算表》及原《67%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已支付购房20%的首付款凭证原件;

4)单位售房账户证明;

5)其他材料(请看申请贷款必备材料)。

7、建造自住住房(仅限缴存地)

1)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书》原件;

2)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

3)建委审批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

5)其他材料(请看申请贷款必备材料)。

8、翻建自住住房(仅限缴存地)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土地使用证》原件;

3)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设计红线图》原件;

4)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5)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

6)其他材料(请看申请贷款必备材料)。

9、大修自住住房(仅限缴存地)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原件;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4)其他材料(请看申请贷款必备材料)。

10、购买异地商品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房地产开发商售房专用资金监管账号证明(购房合同已注明的不需单独提供);

3)已支付购房20%首付款凭证和契税完税证或首付款发票(二者提供之一)。

4)本地抵押物的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及评估报告。

5)其他材料(请看申请贷款必备材料)。

11、异地商品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购房交付全款发票或首付款凭证原件;

3)《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4)商业银行当月贷款余额单原件;

5)商业银行出具对公收款账户证明,注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入的账号、户名、开户行;

6)本地抵押物的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及评估报告;

7)其他材料(请看申请贷款必备材料)。

注意事项:

参照“本地商品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注意事项”执行。

12、购买异地二手房

1)房产转让合同原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

3)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明》原件;

4)本地抵押物的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及评估报告;

5)其他材料(请看申请贷款必备材料)。

13、异地二手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房产转让合同原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

3)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明》原件;

4)《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5)商业银行当月贷款余额单;

6)商业银行出具对公收款账户证明,注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入的账号、户名、开户行;

7)本地抵押物的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及评估报告;

8)其他材料(请看申请贷款必备材料)。

参照“本地商品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注意事项”执行。

14、购买拍卖类住房

1)拍卖公司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委托拍卖书》、《竞拍协议》;

2)《成交确认书》;

3)契税完税证;

4)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明》;

注意事项:

购买异地拍卖类住房抵押方式参照异地二手房贷款业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