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年01月19日 信息来源:住建局 编辑:建设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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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建设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实施方案

(2020-2021年)》的通知

 兵建发〔2020〕2号

各师市,兵团机关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要求,结合兵团实际,我局会同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1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兵团生态环境局

 兵团发展改革委

 2020年1月19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1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兵团团场综合配套改革和水利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加快补齐兵团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管理水平,尽快实现兵团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目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以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印发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任务要求及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抓住主要矛盾和薄弱环节集中攻坚,加快补齐兵团城镇污水管网设施不完善、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等短板,全面提高兵团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改善兵团城镇人居环境。

  (二)工作目标

         至2021年底,兵团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及团场城镇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污水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取得实质成果,达到国家规定的目标任务。

到2021年底,兵团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95%,处理率达到90%以上,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旱天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提高到160mg/L以上或较2018年增加10个百分点,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相应标准,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团场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率达到85%,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

二、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

(一)全面完成污水管网排查,建立周期性检测制度。各师市要按照设施权属及运行维护职责分工,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城市、团场城镇污水管网等设施的功能状况、错接混接及用户接入情况的排查工作。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等内部非市政污水管网排查工作,由设施权属单位或物业代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排查机制,逐步完成建筑用地红线内管网混接错接排查与改造工作。各师市要于2020年8月底将管网排查结果上报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各城市要依法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实现管网信息化、账册化管理;建立健全排水管网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基于GIS系统的动态年度更新机制,逐步建立以5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和费用保障机制。各师市要于2020年10月底前将建立情况上报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各师市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师市落实,不再列出。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二)推进污水管网建设,改造更新修复老旧管网。各师市要全面推进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城市新区污水管网建设应与城市开发同步推进,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应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加快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建设,消除管网空白区。要加强污水管网的改造工作,对年久失修、淤积漏损严重的污水管道、排水口、检查井进行维修改造,确保收集的污水水质和水量的稳定。各师市要做好兵团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库项目储备和动态更新工作,逐步补齐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短板(责任单位: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兵团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参与。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三)强化污水管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各师市要加强管材市场监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把工程质量关。污水管网设施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严格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严格排水管道养护、检测与修复质量管理。按照质量终身责任追究要求,强化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责任单位: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

(四)大力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提标改造。各师市要结合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城镇基础设施补短板任务,彻底摸清兵团城市和团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要结合城镇总体规划,服务人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制定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与布局。现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满足污水处理需要的地区,要加快新建、扩建、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团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采取科学合理的处理工艺模式,积极推广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等成熟设备,节约建设成本。对人口少、相对分散或市政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可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长期低于100mg/L的,要围绕服务片区管网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和措施。各师市要同步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兵团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参与。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三、健全排水管理长效机制

(一)健全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生活污水应接尽接制度,实现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全部依法规范接入管网,生活污水严禁直排。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严格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建筑、餐饮、医疗等行业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依法依规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不按照许可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建立健全“小散乱”规范管理制度,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不得乱排直排,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建立联合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制度,严禁在市政排水管网上私搭乱接,杜绝工业企业通过雨水口、雨水管网违法排污,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溯源追查和执法,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参与。完成时限:长期)

(二)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各师市工业园区应当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定期组织对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单位和相关部门监督。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依法处罚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兵团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参与。完成时限:长期)

(三)完善河湖水位与市政排水口协调机制。协调水位调度,降低地表景观水体水位,避免地表水倒灌进入污水管。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排入市政管网的,应纳入污水排入市政管网许可管理,明确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避免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强化临河(临湖)污水管网的监管责任,防止偷排和管网老化破损导致水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兵团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

(四)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机制。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定额实施运行维护,根据设施特点、规模、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人员配置和资金保障,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专业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各师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污水排放的监督检测。(责任单位: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参与。完成时限:长期)

四、完善激励支持政策

(一)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各师市要在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兵团政府举债行为的通知》(新兵发〔2018〕5号)、《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2019〕4号)、《关于贯彻落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19〕21号)的要求下,多渠道筹集资金,争取国家资金、援疆资金的支持,确保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等设施建设资金到位。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研究探索规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营造良好市场环境,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兵团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

(二)完善收费机制。各师市要依法建立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为原则,制定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无法满足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师市要积极采取措施适当补贴。要加大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管,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费及财政补贴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确保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

(三)优化审批流程。各师市要按照推进深化兵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贯彻落实《兵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兵办发〔2019〕43号)要求,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加快推进项目投资许可、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前期工作,尽量缩短评估周期和审核周期,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要主动服务,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提前介入项目,提供业务流程、材料清单和技术指导意见,提高服务满意度。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涉及拆迁、征收和违章建筑拆除的,要妥善做好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

(四)鼓励公众参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借助网站、新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保障公众知情权。鼓励污水处理厂向公众开放。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自觉维护污水管网等设施,不将污水乱排直排,不私搭乱接管网。设立举报电话、微信公众号等,鼓励公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和反馈问题。(责任单位: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

五、强化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师市要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充分发挥河长、湖长作用,切实强化责任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师市的统一部署,按照本方案目标要求,制定本地区的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2020-2021年)实施计划,因地制宜确定本辖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等工作目标,形成年度建设和改造等工作任务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确保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有序推进,提升行动取得实效。各师市实施计划,于2020年3月底前报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备案。(责任单位: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师市开展。完成时限:2020年3月)

(二)强化监督管理,督导落实。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要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典型示范等方式,加强对兵团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的实施指导。各师市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