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处(法律法规处、标准定额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年01月01日 信息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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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处(法律法规处、标准定额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序号 兵团机关部门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授权行使主体
1 城规处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行政许可 师建设局
2 城规处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师建设局
3 城规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师建设局
4 城规处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师建设局
5 城规处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师建设局
6 城规处 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权 其他职权 师建设局
7 城规处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及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师建设局
8 城规处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师建设局
9 城规处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师建设局
10 城规处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师建设局
11 城规处 对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师建设局
12 城规处 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师建设局
13 城规处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师建设局
14 城规处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或者规划许可的规定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项目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师建设局
15 城规处 对未取得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师建设局
16 城规处 勘察单位违反城乡规划出具勘察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师建设局
17 城规处 测量单位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和规范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工程测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师建设局
18 城规处 城市雕塑管理权 其他职权 师建设局
19 城规处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权 其他职权 师建设局
20 城规处 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权 其他职权 师建设局
21 城规处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检查 其他职权 师建设局
22 城规处 对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发承包计价和工程造价咨询的检查 其他职权 师建设局
23 城规处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师建设局
24 城规处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师建设局
25 城规处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师建设局
26 城规处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师建设局
27 城规处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处罚 行政处罚 师建设局
28 城规处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师建设局
29 城规处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师建设局
30 城规处 对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师建设局
31 城规处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城规处 对建设工程造价中将社会保障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师建设局
33 城规处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为同一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计价服务、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师建设局
34 城规处 权限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不授权
35 城规处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不授权
36 城规处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不授权
37 城规处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不授权
38 城规处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不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