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19年07月25日 信息来源:住建局 编辑:建设局管理员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建设局管理员

新疆中兴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9年1月24日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申报的业绩“库尔勒市德辰鑫岭11#商住小区建设项目和库尔勒市新城区农贸综合市场建设项目”为虚假业绩,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持你单位的资质证书原件正副本到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60日内,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者兵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强   联系电话:0991-2890617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