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提取

发布时间:19年02月25日 信息来源:住建局 编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提取金额: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提取频次:一次性销户提取

提取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工行、农行、建行一类卡);

2、解除劳动合同原件;

3、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

4、生活困难: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的职工,提供民政部门或街道、社区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凭证原件。

注: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提取后不满一年同一单位再次开户的,需补交销户所提款项且不允许补缴销户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2、本人及配偶存在未结清本中心贷款的,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