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
(3)购房交付全款发票或首付款凭证原件;
(4)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5)商业银行当月贷款余额单;
(6)商业银行出具对公收款账户证明,注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入的账号、户名、开户行;
(7)其他材料(请看申请贷款必备材料)。
注意事项:以下两条内容规定同样适用于异地购房及本地、异地二手房商业住房贷款置换公积金贷款业务。
(1)商业住房贷款的主贷人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须一致。确定商业住房贷款主贷人,以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商业住房贷款合同、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显示的借款人信息为准。如夫妻以产权共有人形式共同签署购房合同,在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借款人信息中只显示其中一人信息,在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业务置换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可以不限制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中未显示的债务人身份申请置换。(此种情况仅限于夫妻关系)。
(2)本地抵押物的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及评估报告。
(3)由于商业贷款置换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周期不规律,造成公积金贷款发放日不确定,所以测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时,将预留出两到三期的商业贷款月还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