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18年09月17日 信息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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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市监函[2017]51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我司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司建设咨询监理处。

  修订后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自2017111日施行,原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印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92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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