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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发布时间:18年05月29日 信息来源:兵团建设(环保)局 编辑:建设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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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建设局办公室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7年8月11日至9月11日,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自治区、兵团)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8年1月2日正式向自治区、兵团反馈督察意见。对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意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全部接受、坚决落实。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全部整改到位,推动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把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守生态红线底线,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宁可经济发展慢一点,也决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把发展建立在生态安全的基础上。强化整改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严肃执纪问责,构建保护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积极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努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新疆。

二、 基本原则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把督察整改工作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结合起来,对本地区督察整改和环境保护负总责,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系统、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整改负责。党政主要领导既整体部署,也领办督办,强化“党政同责”,落实“一岗双责”,层层明确分工,压实整改责任,传导工作压力,严格督促检查,切实推动整改工作有力有效开展。

——问题导向,注重实效。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严明的纪律、更加务实的作风,全面、彻底地做好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精准“对表”“对标”“对账”,分解任务,建立台账,明确整改目标、整改要求、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确保问题整改不遗不漏、措施严格到位、结果高质高效。

——举一反三,综合治理。向环保督察学方法,提升发现问题、立行立改的能力,认真分析易发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挖成因、对症下药、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建立健全解决问题、防患未然的制度标准和工作机制,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系统化、法治化和科学化水平。

——统筹兼顾,协同推进。把督察整改工作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转型发展,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结合起来,与强化执纪问责、转变干部工作作风,创新运行机制、完善兵地环境共治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加强统筹协调,以督察整改推动工作,以工作成果检验整改成效。

三、 整改目标

(一)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建议,逐项逐条分类分解,共5个方面94项整改任务。各地各部门主动认领,制定整改方案,迅速整改,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逐项细化整改措施,逐个明确整改责任,逐一从严整改销号。对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限时解决;对需要分阶段推进的,立即部署,稳步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对需要长期整治的,按照整改方案持续发力推进,保证整改工作有力有效开展,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二)有效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兵地环境保护统筹协调,系统谋划,综合施策,从运行机制上破解跨区域环境治理难题。打好蓝天保卫战,下大力气解决乌-昌-石、奎-独-乌等重点区域冬季大气污染问题。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解决地下水超采、非法开垦等问题,推进博斯腾湖、艾比湖、艾里克湖、柴窝堡湖等湖泊水体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大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敏感区域环境监管力度,科学设置自然保护区,加快清理退出违法违规项目,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实施重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加快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及工业园区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坚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提高伊犁河、额尔齐斯河、额敏河等跨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三)优化产业布局和能源结构。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抓手,持续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对产业布局开展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转变传统产业过大、重工业过重、轻工业过轻、战略性新兴产业过小的产业发展格局;对乌—昌—石、奎—独—乌等重点区域通过整治和搬迁优化产业结构,对工业增量制定更为严格的负面清单,推动绿色发展,实现经济发展向高质量转变。

(四)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完成国家大气十条第二阶段目标任务和水十条、土十条各年度目标任务,为完成自治区“十三五”规划环境质量目标奠定基础。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得到进一步提升,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绿色生态屏障更加稳固,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五)建立完善长效机制。以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为主线,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全力做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问题,畅通各族群众环境信访举报渠道,化解各类环境风险,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环境治理、环境建设的长效机制,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劲动力。

四、 重点举措

(一)针对“一些地方和干部思想认识、工作落实存在差距问题”,坚决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强化“四个意识”,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刻认识新疆生态环境的脆弱性、敏感性和重要性,增强改善生态环境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1. 坚持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级党委、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站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高度,站在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绿色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计划,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坚决端正发展观念、转变发展方式,彻底解决思想上的误区、认识上的偏差,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地位抓实抓好。坚决摒弃损害甚至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着力补足生态环境短板,解决产业结构单一、增长方式粗放的问题。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2. 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深刻吸取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教训,引以为鉴、举一反三、坚定不移地推动党中央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各地各部门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严禁“三高”项目进新疆,坚持能源、矿产资源开发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支笔”审批制度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同时要严守政府债务风险、金融风险、环保风险三条红线,宁可经济发展慢一点,也绝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转变作风,勇于担当,真抓实干,紧盯生态环境重点领域、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以钉钉子精神一项一项抓落实、一件一件抓整改,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不搞下不为例”要求。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落实生态安全责任制,层层传导压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环境污染问题排查、检查、督察,形成强大震慑,倒逼责任落实。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严格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抓住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不放,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代价。

3.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总体部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统筹兼顾当前和长远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主动作为、不打折扣、不降标准、不搞变通,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坚决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按期完成各项约束性指标任务和要求。抓住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机遇期,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决化解过剩产能,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依法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落实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环境治理和修复责任,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努力破解水资源瓶颈制约,系统消除布局性和结构性环境污染问题,使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4.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新党厅字〔2017〕31号)要求,严格落实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构建全民治污、联动治污大格局。进一步加大生态环保等约束性指标的考核权重,各级党委、政府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环保责任的红线,实行“一票否决”。形成更加鲜明的环保工作导向,下大力气破解一些地方和部门不敢动真碰硬、工作推诿、措施不力等问题,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重发展、轻环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二)针对“兵地环境保护工作统筹不够问题”,牢固树立“兵地一盘棋”思想,建立兵地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的环境保护协同治理体系

5. 引导和约束兵地按照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共同谋划经济社会发展。自治区和兵团同处天山南北,同在一片蓝天下、同守一方土、共尽一份责,兵地互相嵌入、密不可分。严格落实自治区主体功能区战略,建立手段完备、数据共享、实时高效、管控有力、兵地协同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于2018年底前建立监测预警数据库和信息技术平台,并实现兵地数据共享;于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普查,并发布综合评价结论。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有效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合理规划空间开发强度,调整优化产业规模和布局,切实将各类开发活动控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引导兵地统筹协调、共同构建高效协调可持续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6. 制定兵地环境保护“一盘棋”的施工图。在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制定《新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8—2022年)》,以健全兵地环境共治体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共建美丽新疆为目标,提出全疆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明确未来五年任务。在确定生态格局方面,提出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实施阿尔泰山、阿尔金山、天山、塔里木河流域、伊犁河流域、额尔齐斯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修复,构建全疆“三屏二环四廊道”生态保护安全格局(“三屏”即阿尔泰山、天山和帕米尔高原-昆仑山-阿尔金山三大生态屏障;“二环”即环准噶尔盆地边缘绿洲区、环塔里木盆地荒漠边缘绿洲区;“四廊道”即塔里木河流域、玉龙喀什河-和田河流域、额尔齐斯河流域、伊犁河流域等生态廊道)。在推进绿色发展方面,天山北坡产业带、天山南麓产业带、北疆沿边产业带要以水资源量、环境容量等制约因素定产业类型、规模和布局,严格资源能源开发环境准入条件。在补齐环境短板方面,强化乌-昌-石、奎-独-乌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同防同治;严格落实水资源“三条红线”,推进重点地区退地减水,强化不达标河湖污染治理;严控废弃农膜污染,开展油田开发区、矿产资源开采区土壤污染修复。在提升治理能力方面,加强城镇和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和建设兵地垃圾、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设施。在机制创新方面,建立统一领导、事权明晰、同规同标、纵垂横联、责任落实的兵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到2020年,兵地环保工作“五统一”运行机制初步建立,流域、区域环境共治能力快速提升;到2022年,兵地环保工作“五统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能力全面提升。

7. 加强兵地联合监督执法。建立兵地双方定期会商、联动执法、联合检查、重点案件联合督察和信息共享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统一人员调配、统一执法时间、统一执法重点开展联合执法或交叉执法,重点在乌—昌—石和奎—独—乌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应急、八一水库和猛进水库治理、乌伦古湖保护等方面开展跨区域、跨流域重污染企业、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排查与处置,加大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源联合排查、巡查和整治工作力度。建立兵地环境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执法案件互相备案、通报;整合兵地现有环境信访举报平台,建立统一的“12369”环境信访举报受理中心。做到兵地环境保护和问题整改统筹协调、共商共治,确保全面覆盖、无缝对接、没有盲区、不留死角。

(三)针对“局部区域大气和水环境问题突出”,强化铁腕治污,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8. 强化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以乌—昌—石、奎—独—乌区域为重点,以改革的精神,突破体制机制障碍,持续实施大气污染同防同治,打好蓝天保卫战。严格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实行城市空气质量目标管理和限期达标管理,到2020年,乌—昌—石区域各城市PM2.5浓度达到《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奎—独—乌区域浓度平均值较2017年下降15%。乌—昌—石、奎—独—乌区域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较2017年均下降15%,重点区域冬季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开展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把扬尘治理、压煤减排、提标改造、错峰生产作为主攻方向,强化各类建筑工地、工业堆料场扬尘综合控制;推广能源清洁利用,严控燃煤消费总量;除必要保留外,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钢铁、水泥、石化行业和燃煤锅炉执行大气污染排放物特别限值,火电行业按要求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实施火电、水泥、钢铁、煤化工等重点行业冬季错峰生产。通过对污染源工业存量的整改治理和增量的严格控制,到2020年,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削减3%。强化大气环境综合管理。把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作为重要突破口,强化乌—昌—石、奎—独—乌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持续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预警和应急联动、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监管,建立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排污权交易、环境信息公开与共享等区域协作机制,完善环境保护督查、巡查、量化问责等保障机制,全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形成环境优化经济发展的“倒逼传导机制”。

9. 强化湖库水污染防治。以山水林田湖草为生命共同体,遵循湖库的生态功能和特性,运用系统思维破解湖库水污染问题。统筹湖库水资源管理,确定湖库最低水位(面)预警指标,开展湖库生态水量调度,维持湖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加强湖库水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博斯腾湖、艾比湖、柴窝堡湖、艾里克湖等湖库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制定水体达标方案,强化沿湖周边区域各类污染源监管,提升工业、生活污水治理水平,限期实现湖库水质达标。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其他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开展湖泊生态保护与修复,确保水质长期稳定向好。实施湖库水生态保护,严格湖库水域空间管控,加强岸线管理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实施艾比湖、艾丁湖、柴窝堡湖生态治理与恢复工程,推动博斯腾湖、乌伦古湖等滨湖生态建设,建设生态沟渠、人工湿地等设施,降低面源污染。2018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建立湖长制,建立兵地联合,纵向到乡镇的分级河(湖)长组织体系;到2020年博斯腾湖、乌伦古湖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艾比湖等湖库污染程度减轻。

10. 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环境公共服务供给,全面提升环境治理能力,不断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处理能力。2018年底前,完成伊犁河、额尔齐斯河、额敏河、博斯腾湖等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2020年底前,全区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左右。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水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健全完善考核机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范化运营水平接近西部地区平均水平,并积极向全国平均水平努力,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升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能力,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哈密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水平,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动乌鲁木齐市、库尔勒市、阿克苏市等条件较好的城市开展垃圾焚烧发电,进一步优化新建垃圾填埋场空间布局。到2020年,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等城市建设成为成效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城市。

(四)针对“有的地方存在损害生态环境问题”,坚决清理退出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加强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不断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11. 坚决查处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地州市政府(行署)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专项行动,逐一核查违法违规项目位置、所在功能区、设施名称、设施类型、设施规模、建设时间和设施现状。对各种违法违规项目,责令立即停止相关活动,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对涉及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限期制定生态恢复方案,开展生态修复。建立违法违规问题管理台账,严格落实整改销号制度,通过依法依规关停取缔一批、有序退出一批、整改完善一批等措施,确保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建设活动得到有效整治。

12. 严格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地州市政府(行署)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功能,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护效果。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基础调查和管理评估,完成保护区界限核准及勘界立标工作,规范和完善自然保护区晋升和调整评审制度,科学设置自然保护区,从严控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规范化建设保护区内管护设施、科研监测设施、宣传教育设施,对保护区管护机构、人员等实施规范化管理,推进自然保护区动态监测体系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系统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和用途管制。

13. 稳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系统查明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完成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明确保护与治理任务和工作进度,整合政策与资金,统筹部署、厘清责任、分步实施,系统解决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等“新老”问题。严格矿山开发环境准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监管,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创建“绿色矿山”。

14. 深入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严格落实国家禁采、限采要求,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在地下水禁采区,除应急供水外严禁开凿取水井,原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全部限期封停;在地下水超采区,编制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制定地下水开采量调减目标,禁止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限期削减超采量;在地下水限采区,合理配置地表水、地下水,从严控制地下水取水总量。2018年6月底前制定并出台《自治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禁采区、限采区范围,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明确地下水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对地下水资源利用实施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完善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和利用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五)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坚持问题导向,实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

15. 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采取综合措施解决园区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提高园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推进形成有利于园区环境保护的体制和机制,明确园区管理机构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强化“三线一单”约束,科学优化园区规划、加强园区规划环评,严守园区设立审核条件,严把环境准入条件,加强园区企业污染防治;督促园区加快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重点推动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等配套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园区环境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园区环境安全,建设环境友好型园区。鼓励园区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第三方环境服务,积极推进园区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根据《自治区园区(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等,开展园区考核评价,实行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将评价结果作为园区扩区和升格的重要依据,对发展水平滞后、连续三年不合格的园区按有关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到2020年,全区园区环保配套基础设施基本完善,为园区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支撑。

16. 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坚持重典治乱、铁拳治污,落实属地责任,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行动,持续推进《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实施,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向公安机关移送行政拘留、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等措施,依法严厉惩治违法排污企业,挂牌督办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继续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通过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无缝衔接、责任到人的网格监管,扎实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建立网格污染源档案,对污染源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全时段管控。对污染源开展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动,按照《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新环发〔2015〕247号)要求,自治区公检法机关与环保部门紧密配合,协同开展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执法联动以及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等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体系,有效提升环境执法的威慑力,重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17. 清理整顿水源地违法违规问题。以整治威胁饮用水安全的污染和隐患为重点,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检查水源地保护制度落实情况,排查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坚持多措并举,从完善基础设施、搬迁原住居民、加强水源地污染防控、公开水质监测数据等方面入手,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整改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全力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治,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的突出环境问题。2018年底前,依法取缔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依法责令搬迁、拆除或关闭一、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全清零,持续提升饮用水水质安全保障水平。

18. 消除危险废物处置环境隐患。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着手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各地州市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安排。鼓励石化和化工、有色金属等产业基地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引导和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以电解铝大修渣、废铅酸蓄电池、无机氰化物废渣、铬渣、油田历史遗留油泥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严格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建立规范有序的回收利用体系。严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二次污染控制要求及综合利用过程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危险废物安全利用。严格危险废物管理,持续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严禁危险废物转移进入新疆,严厉查处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和利用处置违法犯罪行为。

19. 加快跨境河流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全面布局与重点建设统筹的原则,以伊犁河、额尔齐斯河、额敏河等为重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全面提升环境应急防范能力。根据《跨境河流水环境风险防控及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在跨境河流水环境风险评估及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监控预警与应急平台建设,推进拦河截污工程建设,强化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提升环境应急协调联动能力。强化源头防控,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度,加强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管理,推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类分级管理,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完善应急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提高风险防范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针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强化监督问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0. 从严从实追究责任。提高政治站位,以坚强的党性观念、强烈的政治担当,抓好责任追究工作,做到问题不查清的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到位的不放过,问题整改不彻底的不放过。对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移交的12项责任追究问题,深入调查核实、逐一厘清责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自治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新党办发〔2017〕10号)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同时,在其他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过程中,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追责问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绝不姑息。

(七)坚持举一反三,强化制度建设,坚持以全方位的改革创新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21.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精神,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要求,2018年底前完成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配套措施,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现一条红线管控所有重要生态空间。进一步强化生态红线的刚性约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22. 扎实推进生态补偿试点。落实《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64号)精神,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投入机制、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政策协同机制,探索生态补偿助力精准扶贫新途径,建立综合配套制度体系,实现森林、草原、河流、湖库、冰川、湿地、耕地、荒漠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到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自治区实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

23. 积极稳妥推进自治区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出台《自治区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实施方案》,力争按时完成自治区以下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调整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确保新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平稳过渡,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规范加强地方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解决现行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监督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切实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加快形成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提供坚实有力的环境保护体制保障。

24. 建立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制定并出台《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围绕鉴定评估、赔偿磋商、赔偿诉讼、修复评估、赔偿资金管理等全过程完善关键配套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到2020年,力争在自治区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5. 健全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联动机制。根据《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新党厅字〔2017〕31号),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环境保护职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和环境安全等方面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的工作格局。

五、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改工作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成立陈全国书记为组长、雪克来提·扎克尔主席为第一副组长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区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调度督导整改工作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整改督导组、责任追究组和宣传信息组四个专项工作组,组长均由自治区党委常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担任,全面负责各项整改工作的推进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也都成立了相应的整改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区域、本部门问题整改的统筹和督导。对涉及兵地协同推进的整改任务,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推进整改落实。

(二)夯实整改责任。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是本地区、本部门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把整改责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亲力亲为亲自抓,重要工作亲自安排、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措施、一名责任人,整改一件销号一件,每一个问题都一抓到底,每一条意见建议都全面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清单,倒排工期、挂图作战。

(三)严格督导检查。制定整改督导工作方案,实施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清单化调度制度,按周调度,按月通报。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整改台账,实施清单管理,挂牌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对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明显滞后、弄虚作假、群众反映强烈的,将组织专项督察、暗查暗访等,并视情况采取通报、约谈、“回头看”等措施,扎实推进督察整改。对跨流域、区域环境问题和涉及全区宏观性、全局性、系统性等问题,进行专题会诊,查找症结,剖析原因,确保整改到位。

(四)加大整改宣传。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宣传联动机制,按要求在“一台一报一网”等主流媒体上及时公开整改情况,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督察整改期间,新疆电视台“新闻联播”每周四安排5—10分钟专题报道督察整改工作情况;《新疆日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环保督察整改进行时”专栏,每周五权威发布督察整改工作动态。同时,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持续曝光。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倡导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充实和加强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力量。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3号)精神,设立自治区环境监察办公室和跨区域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配强负责环境监察工作的领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要求,推进环境监测发展改革,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自治区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充实基层环保执法力量,进一步提升环境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强化自治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逐步配齐自治区本级、地州市、县市区的应急队伍,不断提高我区应对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

(六)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各部门在用足用好现有财政支持政策、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资金整合统筹力度,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重点支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等工作,不断加强政策支持;进一步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